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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收入门槛!漳州出手解决城市无房市民特别是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

2023-08-16| 发布者: 柳河新媒体|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近日,漳州市住建局连发3则“保障性租赁住房”文件,事关漳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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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漳州市住建局连发3则“保障性租赁住房”文件,事关漳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推进产业园区工业配套用地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此外,还发布漳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五问五答。

为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盘活存量安置房资产,漳州市住建局创新举措,谋划生成市本级第一个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西湖观澜保障性租赁住房。

相关政策及详情如下:

漳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五问五答

一、什么是保障性租赁住房?

答: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于公共租赁住房,是住房保障体系中全新的内容,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主要是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主体有哪些?

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主要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多方主体参与、建设运营,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有啥区别?

答:保障性租赁住房与目前群众熟悉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同,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的支持政策有哪些?

答:目前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支持主要有6个方面:

(一)土地支持政策。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配套用地建设、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和新供应土地配建等来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在这当中,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价格能够低于市场同地段、同品质租赁租金创造条件。

(二)审批流程再造和简化。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项目计划申报和审批认定制度。审批认定通过部门联审方式,出具项目认定书,相关部门按照项目认定书加快办理。

(三)税费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有关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就是增值税原来按5%税率征收,现在减按1.5%计算。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金融政策支持。目前,已经把保障性租赁住房列入了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REITs),同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租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租房贷款投放。

(五)落实水电气价格政策。符合国家规定,纳入保租房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六)落实政府财政支持。对符合上级财政补助规定的保租房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资金补助。

五、2023年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情况如何?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2022年4月,市住建局与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漳建房〔2022〕14号),并于2023年谋划筹集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6个1403套,主要分布在芗城区、长泰区、漳州高新区、南靖县。

来源:闽南日报-漳州新闻网

漳州市区建发西湖观澜安置房变保障性租赁住房!将提供319套

原标题:创新举措|漳州市盘活安置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盘活存量安置房资产

漳州市住建局创新举措

谋划生成

市本级第一个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西湖观澜保障性租赁住房

项目效果图

保障性租赁住房6#、7#楼实景图

西湖观澜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位于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以东、建峰路以西、金岭路以南,项目建筑面积约为24292㎡,计划提供319套保租房,房源建筑面积约60-90㎡,户内拥有独立卫生间、厨房及生活阳台,可充分满足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租赁需求。

部分户型图

盘活安置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实现了存量闲置安置房做减法、去库存,又实现了市场刚需租赁住房做加法、创增量。同时,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实现资产增值保值,我市成立了国有企业漳州安居智家住房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市区保障性住房融资、投资、开发、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工作,西湖观澜保租房项目也由漳州安居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目前,该项目正在进行装修方案设计。

下一步,市住建局将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成投用,有效增加租赁住房供给,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努力实现“住有所居”。

来源:漳州市住建局市局住房保障科林峰立沈艺惠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印发漳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建房〔2023〕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7日

漳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住〔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为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认定和管理,加快推进保租房项目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租房项目,是指政府(管委会)给予土地、财政、税费、金融等政策支持,市场主体负责建设运营,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面对城镇无房市民特别是新市民、青年人租住并给予一定租金优惠的租赁住房项目。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已建和其他途径筹集的保租房均实行项目认定制。通过申报审核认定的项目给予发放《保租房项目认定书》,统一纳入保租房管理,享受相关优惠支持政策。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住房:

(一)利用新供应的保租房建设用地建设的保租房或商住用地配建的保租房;

(二)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配套用地新建或已建的宿舍型保租房;

(三)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租房;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包括存量公租房、安置房、公房、人才公寓等经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认定为保租房。

第四条 按照“全市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开展保租房项目认定工作。

市发展保租房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小组)负责全市保租房项目认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市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负责全市保租房项目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日常协调和监督考核。市自然资源、发改、财政、税务等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属地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专项小组及其办公室(挂靠住建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保租房项目的联合审查和认定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保租房项目的申报受理、材料初审、组织联审、出具认定书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报认定保租房项目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面积标准。户型面积符合我市政策规定,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以配置套(间)数占比不高于20%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户型(已经开工或建成的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大户型套房且不适合改造的可按间出租)。

(二)租金标准。租金应低于经评估的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租房租金初次定价和动态调价均须报属地住建部门备案,年度涨幅不得超过5%。各保租房项目应确定具体租金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房屋出租后,应依法办理租赁备案(中心城区租赁备案同时推送属地住建部门),接受属地住建部门监管。

(三)配租标准。重点面向城镇无房市民特别是新市民、青年人配租,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体(如环卫工人等),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国有企事业单位运营的保租房如租赁型人才房可按规定向特定群体配租;利用工业配套用地建设的保租房可优先满足本单位、本园区职工需求。属地政府(管委会)可按照保租房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配租标准。

(四)建设标准。项目建设标准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相关要求。改建类项目还应符合《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试行)》(漳建房〔2023〕16号)规定。

(五)运营标准。运营期限(含建设时间)标准:利用新供应的保租房用地建设的保租房或商住用地配建的保租房,按供地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限运营;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配套用地新建或已建的宿舍型保租房,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租房及其他途径筹集认定的保租房,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8年。

第三章项目认定

第六条保租房实行项目申报联审认定制度,经认定后纳入保租房年度建设计划。属地住建部门于每年10月份汇总报送下年度保租房建设计划,市住建局汇总后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核实确定后报经市政府同意,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保租房项目认定常年接受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申报人根据项目类型按规定向属地住建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二)联审。属地住建部门受理后,牵头组织专项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依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联审。新建项目重点审查土地供地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调整等。改建项目重点审查原房屋建设手续是否齐全、权属是否清晰、规模是否满足要求、改建是否满足结构和消防安全等。已建项目重点审查房屋建设手续、权属、安全等。

(三)认定。经联审符合规定的,报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由属地住建部门核发《保租房项目认定书》(附件2),并抄送属地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税务等相关部门。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告知原因。

(四)报备。属地住建部门将认定的保租房项目向市专项小组办公室报备。市专项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抄送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税务等相关部门。

第八条申报人取得《保租房项目认定书》后,属地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规定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环保等审批手续。

第九条申报人凭《保租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材料按规定申请享受财政、金融、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等优惠政策。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属地住建部门应牵头对保租房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项目建设期重点督促项目按计划推进、按标准建设等;项目运营期重点监督项目配租对象、租金水平等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属地住建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向社会公开保租房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二条认定书到期后自动失效。运营期满后,如需继续作为保租房项目的,运营主体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属地住建部门申报续期;不再继续作为保租房项目的,运营主体应提前3个月报属地住建部门备案并通知各承租人。运营还未期满,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等特殊原因确需退出的,运营主体应及时向属地住建部门书面说明原因,并及时通知各承租人。属地住建部门应及时通知税务等部门及水电气经营单位,同时报备市专项小组办公室,市专项小组办公室抄送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税务等成员部门。

第十三条保租房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拒不整改的,由属地住建部门核实后给予撤销《保租房项目认定书》,取消相关优惠政策,追回财政补贴或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处理结果报备市专项小组办公室,市专项小组办公室报送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税务等成员部门。

(一)取得《保租房项目认定书》后无正当理由1年内未开工建设(改建)的;

(二)已开工项目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3个月以上的;

(三)违规出售、以租代售或改变保租房用途的;

(四)以保租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

(五)存在违反保租房租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存在违反保租房其他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应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保租房项目认定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附件:1.保租房项目认定申报材料

2.保租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3.保租房项目认定书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

推进产业园区工业配套用地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漳建房〔2023〕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住〔2022〕2号)和《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漳建房〔2022〕14号)等文件精神,支持产业园区利用工业配套用地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宿舍型保租房),保障产业园区“职住平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漳州辖区内产业园区利用工业配套用地新建宿舍型保租房的申报审核。

产业园区指经各级政府(管委会)按产业园区用地设置或划定的产业功能区。

工业配套用地指工业项目宗地内配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或产业园区集中布局规划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二、实施要求

(一)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应为项目土地使用权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鼓励将园区多个工业项目用地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集中布局,在取得所有项目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由园区管理单位作为申报主体,也可由相关土地使用权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作为申报主体。支持属地政府(管委会)集中布局规划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集中统一建设宿舍型保租房。

(二)权属合法。申报项目用地已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土地权属来源或证明文件,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或权属争议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解除权利限制或取得该权利人书面同意。

(三)符合规划。已批工业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为7%、建筑面积(计容)占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容)的比例上限为15%(以下简称双控指标),鼓励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租房。双控指标上限根据政策调整而调整。已批工业项目申请在上限内调整双控指标的,不改变土地用途及使用年限,不再重新约定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

(四)建设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规定的宿舍型租赁住房技术标准执行。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具备实施条件的,应采用全装修成品房和装配式建筑。

(五)运营管理。原则上以本企业员工或者同一产业园区内企业员工租住为主。运营主体应将项目建设规模、房源信息、配租情况等上传到住建部门建设信息管理系统。租金标准按我市保租房有关规定执行,应低于经评估的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房屋出租后,应依法办理租赁备案(中心城区租赁备案同时推送属地住建部门),接受属地住建部门监管。

(六)转让机制。配建的宿舍型保租房须按规定办理整体产权、整体持有,不得单独转让。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条件允许转让的,须与配套服务的工业项目用地按宗地整体转让,并报属地政府(管委会)备案。依法依规转让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履约,继续运营宿舍型保租房。

(七)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申报建设宿舍型保租房:

1.申报时点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少于10年的;

2.宗地或地上房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经相关部门同意建设和整改同步实施的项目除外);

3.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且未完成闲置土地处置的,或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等约定履约的;

4.土地涉及严重污染物、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及存储等不适合配建的(经污染治理符合相关要求的除外);

5.土地涉及文物建筑,经文物部门审查不适合配建的;

6.存在其他不适合用于建设保租房的情形。

三、实施流程

(一)项目申报。申报人持建设方案等材料(见附件1)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申报。

(二)项目审批。由属地住建部门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管等相关部门依职责进行联审,通过后报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由属地住建部门出具《保租房项目认定书》并抄送相关部门,同时报市保租房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纳入保租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

(三)组织实施。申报人凭《保租房项目认定书》向属地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办理立项、规划、施工、消防、环保等审批手续。

(四)确权登记。须按规定办理整体产权并在不动产权属证注明“保租房”字样及用地性质,严禁分割登记、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四、实施政策

(一)利用工业配套用地新建的宿舍型保租房项目,可凭《保租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材料按规定申请享受财政、金融、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等优惠政策。

(二)利用工业配套用地新建的宿舍型保租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附件:1.产业园区工业配套用地新建宿舍型保租房申报材料清单

2.产业园区工业配套用地新建宿舍型保租房联审内容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7日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

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漳建房〔2023〕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住〔2022〕2号)和《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漳建房〔2022〕14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辖区内经批准建成的既有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租房。商业办公用房应以地块、楼栋(梯)或完整楼层为改建单元,厂房、仓储类、旅馆、科研教育类应以地块、楼栋为改建单元(在不影响保租房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原有部分商业等用房可根据需要保留)。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申请改建保租房。

二、改建主体

改建主体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如具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住房租赁企业等),同一改建项目的房屋必须为单一主体产权。

三、改建原则

(一)权属合法。申报项目应为用地及批建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项目运营期间,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分割销售。

(二)性质不变。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租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使用年限不变,不改变原有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改建项目不得突破既有建筑外轮廓线,不改变相邻关系。除强制性规范必须增设和在原有结构空间内无法布局的消防通道、电梯等配套设施外,改建项目不得增加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不得改变地下空间原有用途。改建后涉及房屋征收的,按改建前的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三)规模适当。改建后保租房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原则上单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以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

(四)房屋安全。改建项目的房屋结构应当安全牢固。改建主体应确保房屋结构安全,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并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规定的技术标准。日常消防维护管理应符合消防救援部门相关要求。

(五)环保卫生。改建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卫健部门关于室内空气质量和生活饮用水等相关要求,应远离各类污染源,并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居住条件。

(六)设施配套。改建项目供水、供电、供气设施改建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按层改建的项目经水、电、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认定具备抄表到户条件的,应当实行抄表到户;不具备抄表到户条件的,应当实行分户计量。改建项目的供水设施(含供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等)应当符合我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污分流要求。

(七)以下情形不得申报改建:拟改建房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经相关部门同意改建和整改同步实施的项目除外);已纳入近五年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的;尚未按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等约定兑现税收等承诺的总部办公用地项目;属文物建筑经文物部门审查不适合改建的;存在其他不得改建的情形。

四、实施流程

(一)项目申报。改建主体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改建申报,提交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

(二)项目审批。由属地住建部门及时牵头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管、教育、文旅、卫健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审核通过的,报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属地住建部门出具《保租房改建项目认定书》,并抄送相关部门。同时报市保租房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纳入保租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

(三)组织实施。改建主体凭《保租房改建项目认定书》等相关材料向属地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按规定申请享受财政、金融、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等优惠政策。

1.工程规划和用地手续。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改建项目工程规划意见函》,核定改建项目外立面设计、总平布置及其他必要的规划设计控制条件。改建项目不涉及变更土地权属及性质,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2.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改建主体应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改建项目工程规划意见函》进行施工图设计,需要对原有建筑物进行结构安全鉴定的,应按要求进行鉴定。施工图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应审查文件。

3.施工许可和工程监督。对于限额以上的工程,改建主体应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建筑施工许可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

4.改建工程竣工验收。改建工程竣工后,改建主体应向受理单位申请验收。由受理单位组织规划等部门开展联合验收,具体执行参照《漳州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漳建审〔2022〕1号)。

(四)运营管理。改建后的保租房运营期限不少于8年,重点面向城镇无房市民特别是新市民、青年人配租。运营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租金标准按我市保租房有关规定执行,应低于经评估的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房屋出租后,应依法办理租赁备案(中心城区租赁备案同时推送属地住建部门),接受属地住建部门监管。

(五)期满管理。认定书到期后自动失效。运营期满后,如需继续作为保租房项目的,运营主体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属地住建部门申报续期;不再继续作为保租房项目的,运营主体应提前3个月报属地住建部门备案并通知各承租人。

五、监督管理

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组织住建、自然资源、城管、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项目建设运营加强监管。住建部门应牵头建立巡查检查机制,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改建、违法建设、未落实保租房政策规定等违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采取终止改建、限期改正、取消奖补资格、纳入信用管理,取消财政、金融、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优惠等处置措施;涉嫌违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改建保租房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2.改建保租房项目申报表

3.改建保租房项目联审内容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7日

来源:漳州市住建局

附:漳州各地初中、小学、幼儿园招生方案出台最新进展(截止6月12日)

截止6月12日,漳州市直公办小学/公办初中、芗城区六街道公办小学、芗城区四街镇公办初中/小学、芗城区市区公办/区属公办幼儿园、龙文区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高新区初中/小学/幼儿园招生方案还未出台。以上未出台的招生方案预计将在6月中下旬出炉。

芗城区市区幼儿园(工作意见出台,但细则还未出台)、龙海区高中自主招生/初中/小学/幼儿园、长泰区初中/小学/幼儿园、台商区小学、开发区初中/小学/幼儿园、漳浦小学/幼儿园、华安小学/幼儿园、南靖初中/小学、古雷开发区小学/幼儿园招生方案已出台。

更多招生方案消息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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