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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一男子在某银行处存入3000万,以获取高额利息

2022-10-10| 发布者: 柳河新媒体|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辽宁沈阳,一男子在某银行处存入3000万,以获取高额利息。谁知一段时间后他到银行去查询,竟发现账户余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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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一男子在某银行处存入3000万,以获取高额利息。谁知一段时间后他到银行去查询,竟发现账户余额为0。他当即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给予赔偿。已过中年的老朱是一名金融从业者,某天他经人介绍得知,只要在银行处存入3000万满3个月,就能在获得正常利息外,再得到一部分额外利息240万元。老朱甚至兴奋,就在好友老崔的陪同下来银行开了一个账户,并往里存入3000万元。

接着,老朱跟着老崔又来到该银行的另一处网点,在老崔的指引下,他表示要查询余额并打印存折,接着将自己的存折、银行卡和身份证交给了柜员王某。对此,王某先把3000万元打印在了存折上,后又拿老崔事先准备好的转账凭证、老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等办理转账。在老朱输入了自己的账户密码后,王某将账户内的3000万元存款转了出来。随后,王某将老朱的银行卡、身份证等材料还给老朱,当天老朱就在另一个账户内收到了美滋滋的240万元。谁知在3个月后他去银行查款,发现3000万本金早已不知去向。

于是,老朱当即问银行这是怎么回事,得到的答复让他大吃一惊:原来,这笔巨款早就被转走了。由于老崔、王某不知去向,而王某又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老朱就要求银行赔付,但遭对方拒绝。双方遂因此对簿公堂。那么,此案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1.老崔和王某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刑法》规定:本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犯本罪的人来说,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而情节最严重者,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据警方调查:老崔和王某在没钱花时,以借款为名欲向老朱借3000万元,后以给付额外的高额利息的理由让老朱上钩。为让老朱安心,他们还告诉老朱如果借款还不了的话可以找银行赔付。最终,不明真相的老朱就这样把3000万的巨额资金打给了老崔和王某。因此,老崔和王某的行为就属于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且他们的诈骗所得已经构成“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的规定,两人面临的刑罚为诈骗罪中的顶格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2.老朱和银行的争议焦点在于他是否有储蓄存款的真实意愿法庭上,老朱主张:自己把3000万资金存进了银行,那么银行就应当对储户的存款负审慎保管义务。如今钱被他人秘密转走,而且这些人无力赔付,那么银行就该就保管不善的过错对自己进行赔付。对此,被告的银行则认为:老朱作为金融从业人员,应当明知存款后立刻获得巨额利息的事是天方夜谭,且据归案的老崔、王某交待,他们和老朱之间就是借款关系。

更何况,在老朱办理转款业务时,他自愿输入了自己的账户密码,这足以说明老朱并未有到被告处办理储蓄存款的真实意思,他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获得那笔数目不小的额外利息。既然老朱明知可能被骗还因此上当,那他只能责任自负。因此,根据原、被告的主张来看,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老朱是否有要将3000万元存在银行的真实意愿。如是,则银行需要视自己未完全尽到保管义务的过错对老朱进行赔付;如否,则老朱应当自担损失。

3.银行不应对老朱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经过细致审理,法院认为:老朱作为熟知金融知识的专业人员,应当知晓银行支付利息的标准。而他得到的240万利息与银行的常规存款业务利息差额极大,且这笔钱并不是来自于被告银行,故老朱对自己的损失有重大过错。此外,老朱如果在存款当天要查询余额,那直接在存款处查询便可,又为何要跑到另一个网点查询,并在该过程中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交给王某?

对这些问题,老朱均未能做出合理说明。最后,根据案发后不久被抓获的老崔和王某交代,他们均表示那3000万是老朱借他们用的,而这也与庭上老朱的说法相符合。综上可知,老朱并未有将3000万元办理储蓄存款的意思表示,他在被告银行处只是实施了转账行为。故银行无需就老朱的损失进行赔偿。最后,法院判决老朱败诉。那么各位读者,对这个结果,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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