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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公司财务总监辞职后竟然趁火打劫 敲诈勒索董事长3000万!结局亮了

2021-03-06| 发布者: 柳河新媒体|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趁着公司正面临退市风险,A股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离职后却多次敲诈勒索公司董事长,拿了269万后继续开口说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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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趁着公司正面临退市风险,A股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离职后却多次敲诈勒索公司董事长,拿了269万后继续开口说要3000万,最终董事长报警。该财务总监沦为“阶下囚”,不仅要退回这269万,还被判了11年。

  近日,一则刑事裁判书,将这件震惊A股的事情披露出来。涉案公司,为西藏本土第一家上市企业:西藏旅游。

  辞职后

  原财务总监勒索公司3000万

  2月28日,一则《 魏久林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将西藏旅游被前财务总监长达2年的敲诈勒索事件,披露出来了。

  该前财务总监叫魏久林, 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魏久林在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

  然而,离职后,魏久林自称在该公司任职期间掌握了公司的税务、非法转移上市公司财产等违法行为,做了两件事情:一是向证监及税务等部门进行举报;二是以继续举报为由,敲诈西藏旅游前任董事长欧某(现任董事)钱款。

  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下半年,魏久林向国家证监、税务部门举报西藏旅游公司存在转移上市公司资产、偷税漏税等问题,并打电话给西藏旅游公司董事会秘书郝某。

  2019年3月至8月期间,魏久林以手中掌握西藏旅游公司关于税务、资产方面违法行为的材料为筹码,以不付款就继续举报、扩大影响为由向相关人员敲诈钱款。

  西藏旅游公司董事欧某(系魏久林任职期间的公司董事长)因担心公司被举报后资本运作暂停、股价下跌,被迫同意向魏久林支付“保密费”500万元,并于2019年8月8日转账人民币269万元至魏久林银行账户,剩余款项分别在2020年和2021年的6月30日付。

  后经证监会、税务局等部门调查核实,于2020年1月作出结论,未发现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有税务、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

  2020年7月12日至7月14日,欧某在江苏淮安清江浦区出差期间,魏久林通过微信联系欧某,要求支付剩余款项,欧某要求其撤销以往的举报并发出澄清声明,才能继续支付剩余款项。

  殊不知魏久林则变本加厉,回复称如达到上述要求则需要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否则将继续举报西藏旅游以及欧某在江苏新成立的公司。

  2020年7月13日,欧某无奈之下遂向警方报案致案发。

  彼时公司正面临退市风险

  股价暴跌近60%

  资料显示,西藏旅游是西藏本土第一家上市企业,长期以西藏旅游业为主业,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旅游服务、西藏人文地理挖掘、文化传媒服务的综合性公司。公司拥有包括巴松措旅游区、雅鲁藏布大峡谷入口段旅游区等西藏著名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权。

  然而那几年时间里,西藏旅游正面临退市风险,董事长也在4月发生了变更,由欧某变为赵某。

  资料显示,当时西藏旅游公司因为连续2年亏损,被戴星ST了。2018年5月2日,“西藏旅游”变更为“*ST藏旅”;如果第三年再亏损将会被退市。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2018年6月,公司发生股权变更:新奥公司通过定增、股权收购方式变为西藏旅游公司第一大股东,由赵某担任董事长、胡某担任总裁,国风集团成为西藏旅游公司第二大股东,欧某西藏旅游公司董事。

  新奥公司接手西藏旅游后,开始采取一系列资本运作让西藏旅游公司摆脱亏损。

  工作中经赵某和欧某得知有个叫魏久林的人举报公司,因为资本运作并不是由其负责,所以其不知道举报的具体内容。新任高管接手西藏旅游公司后的重要任务就是使公司恢复盈利,不能让公司退市,否则损失非常惨重,当公司得知魏久林举报以后非常紧张。

  于是其就电话联系欧某询问情况,欧某对其称公司没有问题,不要去理这个人。

  而2018年初起,西藏旅游的股价已经轮番下挫,在2020年7月13日董事长报警前,已暴跌近60%。

  被判11年

  退赔269万

  被告人魏久林,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大**。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最终,魏久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久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4日起至2031年8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魏久林向被害人欧阳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69万元。

  原本年薪税后60万

  据魏久林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6月,其到西藏旅游公司担任财务总监,时任公司董事长欧某口头承诺其年薪税后60万元,此外还有股权激励和绩效奖金,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股权激励没有明确说具体发放条件和标准,绩效奖金口头承诺如果发现内部贪腐行为,按照涉案金额的20%给予奖励。

  2017年12月31日,其因身体原因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从公司总计领取30万元左右的薪酬。

  细节

  当初为啥同意给500万?

  欧某当初之所以同意给500万元,

  一是因为西藏旅游公司2016年、2017年度年报亏损,如果2018年年报再亏损就要退市,赵某在2018年担任董事长时不了解魏久林举报是否属实,担心举报会影响公司2018年财报,新奥公司刚接手西藏旅游公司肯定不希望公司被退市,会造成数十亿的经济损失;

  二是魏久林举报后如果相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或发问询函,西藏旅游公司都要发布公告,不管调查结果有没有问题都可能影响公司的估价和资本运作时机;

  三是其还是西藏旅游公司的董事,公司股价下跌,自己也有损失。

  为啥报警?

  2020年7月,欧某跟其说魏久林找他要第二笔100万元,欧某提出让魏久林发出澄清函,魏久林不同意,提出再给2500万元才能写澄清函,欧某觉得魏久林没完没了,于是报案。

  2020年7月,魏久林发微信要求欧某按照保密协议付款,并称“你新公司要上市对吗?这事办成了你给我800万也不多呀”。

  欧某回复“你打算趁新公司上市,再敲一次?开价800万,不会吧”。

  魏久林称“今天你再不按协议约定付款,江苏证监局、西藏证监局、国家税务总局会收到含新旧内容的资料,你没有按约定付款责任全部自行承担”。

  欧某回复“出尔反尔,不来把澄清信当面发出,绝不付款”。

  魏久林称“我在西藏旅游公司任职期间,公司很多重大决策都是背着我,公司对我不好;我如果撤回举报就把个人信誉抹黑了,连代账都没有人敢用我,你公司上市股票溢价几十亿到上百亿,你花小钱办大事,如果你有1000元给我2.5元你肯定答应,你就给我2500万元按比例算才千分之二点五,只是大家都没有看开吧,我在沈阳你先付我1500万元,收款后我转给我爱人后去机场,飞机淮安落地再500万元,信发出后,把213万元保密费和500万元付给我,全程我付费找110陪同,我多次去廊坊谈,补偿从3000万元、800万元降到500万元,我已经仁至义尽”。

  欧某回复“你要求我支付钱貌似合法无风险,且要签协议有担保,我只是落实你的指示而已,为防止你拿了钱说话不算数,再吓唬我胡乱捏造举报导致股价下跌受损,这次你必须当我面把纠正信发出才行,你完全知道,不管真假一立案西藏旅游公司估价就会下跌N亿,我的新公司上市审核就会中止,你拿这个筹码警告我敲诈我吗”。

  2020年7月12日,魏久林向李某发微信表示“永不举报的前提是2731万元全部付款,不全部付款可以举报,要保证我全家安全,不得故意提及举报事项损害我声誉,要写在永不举报协议中”。

  据悉,魏久林称不付款就是违约,其可以继续举报西藏旅游公司,欧某听其又要举报,就说要拿刀砍死其。其知道欧某在江苏有新公司要上市,就说要举报新公司到江苏的证监、税务部门,让公司不能上市,这样欧某几十亿的股票溢价就没了。

  7次向监管部门举报

  举报信息登记表,证实魏久林分别于2018年8月17日、2018年8月22日、2018年9月15日、2018年10月5日、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1月2日、2018年11月5日向国家证监部门举报西藏旅游公司相关问题。

  2019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向西藏旅游公司发出的《关于就相关事项开展自查的通知》,证实证监部门要求西藏旅游公司就相关事项开展自查。

  2019年5月27日西藏证监局出具的举报事项答复函,证实证监部门于2019年5月27日正式告知举报人魏久林所举报的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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